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以下简称办公设备、家具)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内行政部门(包括院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类办公设备、家具。
第四条 本细则是编制购置计划、审核购置预算、实施采购活动、审批资产处置等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五条 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坚持调剂使用优先、增量与存量统筹、保障需要与节俭实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单位新增或更换办公设备、家具应遵守“先申报,后购买”的原则,并严格遵守《行政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一览表》(见附件1)和《行政办公家具配置标准一览表》(见附件2)所规定的标准,不得超标、超量配置。
第七条 未列入“配置标准一览表”中的办公设备、家具,需求单位提交购置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其必要性、数量、规格进行论证。
第八条 各行政部门电子计算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部门实际在编在册人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增量配置的,其增量实行分类总量控制:涉密部门增配数量不超过在编在册人数的50%;外勤部门增配数量不超过在编在册人数的20%。
第九条 “配置标准一览表”中确定的数量、价格为最高限制标准。
第十条 单位资产负责人是本单位办公设备、家具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因管理原因导致办公设备、家具损坏、丢失的,应追究相关领用人责任,并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家具一律不得私自转让、转借、变卖出售,因退休、离职和工作调动等原因使用人发生变化的,须履行移交手续,并由资产管理员及时对资产系统数据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办公设备、家具,原则上不能报废;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后,应尽可能继续使用,确不能使用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论证后,方可处置。
第十三条 办公设备、家具的处置应遵循“物尽其用,逐级审批”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办公设备、家具管理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单位新增办公设备、家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