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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科大学固定资产验收管理细则 (试行)

发布者:刁俊伟发布时间:2023-10-31浏览次数:10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固定资产验收建账工作,根据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和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和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等项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加强固定资产验收建账的管理,是保证资产安全与完整的重要环节。

第二条  学校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来自各种渠道的经费购置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要及时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验收建账等手续,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固定资产需要履行验收建账手续: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具有文本特征及具有视听和音像特征的图书、期刊、电子资源、古籍、书画作品等,不论价值高低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四)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他构筑物;

(五)土地;

(六)金额在1000元以上产权归属中国药科大学的计算机软件或网络管理平台(购置合同,非服务合同);

(七)无偿调入或赠送给学校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八)自制资产,在全部组装完成并验收后按所发生费用总值计价列为固定资产;

(九)特殊需要且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必须进行严格验收,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计财处办理建账及入库等手续。凡未经验收的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不予入库。

(一)固定资产验收必须见物,能够携带的固定资产应在验收时携带到验收现场,不便携带的固定资产先办理验收手续,再由验收人员到固定资产所在地查验。

(二)仪器设备的验收由各仪器设备购置院部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的验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联合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有:仪器设备的名称和规格型号等信息与设备购置计划是否相符、仪器设备及配件是否齐全、仪器设备的质量是否合格等等。

1、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与供应商依据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当面清点仪器设备及其配件,双方在设备清单上签字确认。

2、低于2万元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领用人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办理入库手续,院部资产管理员、院部资产分管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处逐级审核。

3、2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购置由院部组织验收,须邀请3位以上专家(校内校外皆可)参加验收会议,并完成验收手续。仪器设备领用人不能作为专家参加验收。验收后填写《仪器设备家具验收表》(附表1)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

4、3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由购置仪器设备所在院部完成初步验收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参加验收。参加人员有校内外专家(至少3人)、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代表、职能部门代表、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厂家代表等。验收后完成《仪器设备家具验收表》(附表1)的填写,所有验收材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保存,备查。如相关部门没有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冻结仪器设备购置人的建账权限,并将结果通报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领导小组。

5、如仪器设备包含附件及相关软件操作系统安装工程,资产购置人必须完成安装调试报告(附表2)的填写,2万元以下直接将表格上传国有资产管理平台,2万元以上必须将纸质版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

(三)新建房屋、构筑物和基建改造工程的验收,由基建后勤处按工程验收规范及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建设归口单位向房屋、构筑物的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房屋、构筑物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所接受的房屋及构筑物各类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1、凡附属在建筑物上又不可单独使用的固定资产(如电梯等)随建筑物一起验收建账;

2、凡能够单独使用的固定资产(如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电热水器、课桌椅、学生宿舍家具、公共办公家具等),虽属基建投资,但不能作为基建项目的附属设施,应按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建账。

(四)家具用具装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其特点进行验收,并按规定督促领用人办理建账手续。

(五)图书资料的验收:

1、图书馆馆藏图书资料购回后,由图书馆负责清点验收,输入相关的管理系统,并进行登记造册,其造册清单与发票一并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章加盖公章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建账手续;

2、各院部资料室收藏的图书资料购回后,其验收建账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3、各单位和个人利用科研经费、教学业务费、研究生专业资料建设费等自购图书资料,要将所购图书资料按实际购得的书名、册数、单价、总价(要求与发票上的金额一致)等进行清点造册,与发票一并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注明经费来源)签章加盖公章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建账手续。

第五条  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30万元及以上)验收时,相关的档案资料必须收集齐全,并按规定及时归档。应归档的资料主要有:

(一)申购报告、计划、论证报告;

(二)上级或主管领导批复和准购批示;

(三)订购合同(复印件);

(四)安装、调试记录和双方签字移交的文件、保修单;

(五)验收报告及文件材料;

(六)设备说明书及全套随机文件材料。

第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是验收的重要凭证,有关人员在购建固定资产索取发票时应注意:

(一)发票必须是国家正规的税务发票(含电子发票),纸质发票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或经营性公章和对方经办人签章方才有效;

(二)发票必须规范、完整,字迹要清楚,无涂改挖补之处;

(三)不同类别的购建活动同时发生时,应按类别分别出具发票验收入账;

(四)购买多件固定资产开具一张发票的,必须同时提供加盖售货单位公章的详细清单(包括单价、总价、规格、型号、数量等)。

第七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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