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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科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发布者:彭紫新发布时间:2023-10-31浏览次数:1964

中国药科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

第四条  硕士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我校硕士学位的申请每年分两次进行,申请人应在每年3月初、9月初向我校研究生院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或专利,发表论文或专利的要求详见《中国药科大学关于科学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公开发表论文的规定》。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

三、研究生院收齐上述材料后,在一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细则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六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我校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一)课程认定

研究生院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严格按我校相同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审查、认定。

(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的认定

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我校将指定专家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审阅。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一)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二)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我校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我校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前,由我校研究生院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三)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我校研究生院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签字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的记录。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七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

第九条  我校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参照研究生有关经费标准,由本人承担。

第十条  我校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十一条  我校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或确认学位错授者可以撤销学位,撤销学位程序与授予学位程序相同,必要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审定直接撤销学位。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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