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层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更好地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基层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国药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二级单位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单位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评议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实现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的工作部署,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单位和教职工四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集中教职工的智慧,促进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单位党组织要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单位行政要支持教代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接受校教代会(教代会执委会)和校工会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审议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和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审议本单位的办学思路、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由本单位行政颁布并实施的涉及本单位与教学、科研、产业、人事相关的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通过本单位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三)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上一届(次)二级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监督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本单位与部门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征集和办理本单位二级教代会提案。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决议须经大会表决通过,可通过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二级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代 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学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工作作风;
(二)关心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顾全大局,办事公道,主人翁责任感强;
(三)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能正确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有较强民主意识和议事能力。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二级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二级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二级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询问、检查和督促;
(四)向本单位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二级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模范遵守学校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主动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由二级单位所属的科室、中心等为单位推荐,由二级单位全体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二级教代会代表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占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比例应不少于30%。本单位产生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为本单位二级教代会当然代表,本单位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提名为二级教代会代表人选。
第十五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本单位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如调离本单位、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按程序补选。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单位原则上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少于80人的单位原则上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其性质和职权同二级教代会。
第十七条 学校所属的企业和后勤服务集团可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行使相应的权力,并接受学校教代会(校教代会执委会)和校工会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接受院(部、系)等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二级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和校工会相关业务指导。二级教代会每4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主席团成员,需通过大会选举产生。其单位党政有关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应提名为二级教代会主席团人选,党组织负责人一般提名为主席团团长人选。
二级单位工会为二级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遇有重大问题,经本单位党政工领导研究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提请二级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学生、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二级单位召开教代会,须事先就会议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向校工会(校教代会执委会)提交书面报告报批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二级教代会的顺利召开,各单位应当成立二级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负责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为组长,行政负责人和部门工会主席为副组长。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为二级教代会的召开及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部门工会为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和方案;
(二)在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处理二级教代会日常工作,协助党政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办理情况;
(三) 组织二级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提高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水平;
(四)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民主权利,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并予以妥善处理;
(五) 完成二级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提案是二级教代会代表就本单位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可实行常年制和集中征集制。集中征集的应在二级教代会召开前由本单位工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职工,提案内容应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及本单位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须由一名教职工(代表)提议、两名以上教职工(代表)提出附议。
第三十条 二级教代会提案的审查立案程序。
二级单位工会收到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二级单位工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本单位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须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提出意见告知提案人。
第三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二级单位党组织;二级单位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对提案提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对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并反馈给本级工会组织,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二级单位党组织要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公开办理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五届六次教代会主席团、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国药科大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校教代会执委会)和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