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中国药科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学生有权按规定程序,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诉。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经学校录取,在籍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生。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纪律,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依次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违纪学生处分设置处分期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计算。受处分的毕业班违纪学生,其处分期限可减至毕业日(结业日)止。
第六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12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与处分期限同步计算。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违纪学生,由其所在院部系负责察看。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违纪学生,其察看期可减至毕业日(结业日)止。
第七条 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对应的处分种类,酌情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处分种类相同的,按该种类处分;处分种类不同的,按其中最重的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从轻处理:
(一)已发生违纪行为,但能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且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或消除影响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系受他人胁迫或欺骗的;
(五)学校认为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从重处理:
(一)掩盖、隐瞒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诬陷、诱骗、威胁、打击报复的;
(四)作为群体违纪组织者的;
(五)其他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寻衅滋事、酗酒闹事、结伙斗殴、侮辱他人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
(二)歪曲或捏造事实,通过字报、信件、电话、手机、网络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的;
(三)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正常工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听劝阻的;
(四)扰乱课堂教学秩序,干扰教师正常教学工作,不听劝阻的;
(五)其他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妨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非法存放管制刀具的;
(二)违章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电热杯、电饭煲等电加热器具及大功率电器,经批评教育拒不整改的,或违章使用明火及焚烧物品的;
(三)在宿舍、教室等建筑内故意向窗外抛扔物品、火种等,危及他人安全的;
(四)故意挪动、随意开启或破坏安防设施、交通标志的;
(五)违反校内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对他人造成侵害事实的;
(六)违规将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物质等危险品带出实验室及指定存放地点,或私自存放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违章携带危险品、化学试剂进入课堂、宿舍、食堂、会场等公共场所的;
(七)其他妨害校园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
(二)违反学校讲座、报告会、论坛等相关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
(三)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出版刊物等的;
(四)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等的;
(五)入侵学校信息系统,对系统功能、应用程序、数据进行窃取、篡改的;或者造成学校信息系统、应用程序、数据损毁的;
(六)未经批准在学校从事各类经营性、广告性等活动的;
(七)在学校室内公共场所违规吸烟的;
(八)其他妨害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教育设备,破坏桌椅、电脑、树木、草坪及其他物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校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馆藏图书以旧换新、撕页,或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偷窃、骗取公私财物,冒领他人财物或将他人遗忘物品占为己有,价值不满1000元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明知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或者购买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涉及校园经济诈骗,非法组织、参与校园贷款,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其他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挑起或参与打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坏或私自开拆他人信件、邮包等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采用信件、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络留言等各种方式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纠缠或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宿舍内私拉电线,或从宿舍专用电源插座上违章取电的;
(二)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区和学生活动室内因高声喧哗、起哄吵闹、弹奏乐器,或使用视听设备等,妨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的;
(三)擅自留宿他人,擅自调换、占用、转让或出租床位的;
(四)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在外租房住宿的;
(五)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
(六)在宿舍饲养宠物或将宠物带入宿舍组团区域内,经批评教育拒不整改的;
(七)宿舍脏乱差,经批评教育拒不整改的;
(八)其他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因违章操作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规购买、领取、使用、保存剧毒品、麻醉品、易制毒、爆炸类或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规购买、租用、使用、贮存压力容器、危险性气瓶和其他特种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规饲养、管理、检疫、使用、处置实验动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按规范分类收集实验室废弃物或将实验室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擅自停用或破坏废气废水环保处理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规用火、用电或者不当的实验操作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有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明知他人违纪,阻碍学校、执法机关调查或被调查时作伪证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困难补助、医疗保险等的,除需退回所获钱款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无正当理由,恶意欠缴学费、住宿费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伪造身份证、单位公章,涂改或伪造学生证、一卡通等证件,伪造他人私章、他人签名,涂改或伪造成绩单、证书等证明文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缺席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连续2日以上、不满4日,或一学期累计4日以上、不满8日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4日以上、不满6日,或一学期累计8日以上、不满12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连续6日以上、不满8日,或一学期累计12日以上、不满16日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8日以上、不满两周,或一学期累计16日以上、不满四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以一般违纪论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成绩记为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1、发试卷前未按考场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放至考场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的;
2、未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关闭并放至考场指定地点的;
3、考试时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规定的座位就坐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经一次警告再犯的;
5、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6、拒不听从监考人员管理的;
7、考试结束时间到,继续答卷或试卷未上交之前,相互交谈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以作弊论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成绩记为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1、把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任何材料藏匿于试卷下、文具盒、课桌内以及身体等处的;
2、在桌面、墙壁、身体等处抄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3、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4、偷看或抄袭书本、有关资料、纸条及他人试卷等的;
5、私调试卷、拿取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的;
6、考试时使用具有储存和处理功能的电子设备和手机、平板电脑等通讯设备上网或查看事先存储的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7、开卷考试借用他人的考试课程材料或使用规定以外的考试材料的,上机考试擅自上网或拷贝他人的资料的;
8、传条、示意、提供或核对答案、试卷被他人拿取后不报告、互换试卷等协同作弊行为的;
9、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0、其他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以严重作弊论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接收他人信息或向他人发送信息实施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
5、其他认定为严重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生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校处理学术不端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组织、煽动或参加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等活动,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活动,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阅读、观看、张贴、传播或制作、复制、出售非法书刊、音像或其他物品,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卖淫、嫖娼,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以及持有毒品、吸毒、贩毒,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和解除处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和解除处分,各职能部门和院部系要各司其职、协调工作。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决定,由院部系研究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对学生作出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由校学生违纪处分小组研究决定;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务会研究决定。解除处分按上述权限执行。
第二十九条 违纪处分的一般程序是:调查取证、提出处分建议、研究决定和送达。
(一)调查取证。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调查取证以学生所在院部系为主,记过以上处分调查取证以相关职能部门为主。对违纪事实的调查取证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提出处分建议。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院部系分管工作负责人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作出处分建议,记过以上处分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作出处分建议。院部系告知学生拟处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有陈诉和申辩的权利。
(三)研究决定。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院部系分管工作负责人及时提交院部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作出处分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工作部备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提交校学生违纪处分小组讨论作出处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提交校务会讨论作出处分决定。
(四)送达。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院部系及时送达,一般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计算。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按照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学生,应当自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院部系负责办理。离校时,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解除处分的一般程序是:提出申请、研究决定。
(一)提出申请。在处分期限到期前15日内,学生须向所在院部系提出解除违纪处分的书面申请。
(二)研究决定。院部系收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解除申请后10日内,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作出解除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工作部备案;收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申请后,及时提交校学生违纪处分小组讨论作出解除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书由院部系负责送达学生。
第三十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其处分期满,表现较好且无违纪行为,可直接申请解除处分,处分解除后,察看期自动解除。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本级;所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2017年8月31日前入学,在籍、注册且已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药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药大学〔2005〕11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违纪处分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