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的配置,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普通高校学校建筑面积指标>的通知》(教发厅函〔2018〕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药科大学党委各部门、行政各部门、工会、团委,以及各院、部、教辅及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各部门”)的行政办公用房的配置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办公用房是指为保障学校党政机关和各单位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资料室、档案室等。
第四条 行政办公用房配置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定编。参照学校下达各部门的机构、编制、职数,核定行政办公用房使用面积。
(二)统一标准。行政办公用房额定标准如下:正厅级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30㎡,副厅级每人使用不超过24㎡,正处级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18㎡,副处级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12㎡,科级及以下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9㎡。(以下统称“标准”)
(三)统一调配。基建后勤处负责核定各部门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配置面积,会同各部门进行行政办公用房的调配、调剂、调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出租、转借、调换行政办公用房。
(四)合理布局。为方便师生办事、合理有效利用行政办公用房资源,结合校园空间布局和建筑结构实际,统筹规划并兼顾各部门职能,相对集中安排各部门办公地点。
(五)集约使用。学校配置一定数量的公共会议室、接待室,统一调配使用,不占各单位定额面积。
(六)公开透明。行政办公用房的配置、管理及使用要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五条 基建后勤处是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行政办公用房的调配等具体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依法依规使用行政办公用房负总责。
第二章 配置
第六条 按级定标、从严控制。行政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严格按照职级核定,从严控制,对超标准的行政办公用房应及时调整。原则上正处及以上领导安排一人一间办公;本部门双数副处安排两人一间,单数副处与科长及以下工作人员安排合署办公;科长及以下工作人员安排三人合署办公。如本部门无法安排达标房间办公则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整合调剂、资源共享。党政机关各部门原则上不单独配置会议室、接待室,由学校统一整合,实行资源共享,提高利用效率;其他部门所在楼宇内会议室、接待室原则上须资源共享。确需单独配置的,应在本部门定编额度中解决。
第三章 调整
第八条 各部门因人员调整需增加行政办公用房,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求的,则由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经基建后勤处审核后进行调配。超过定额配置面积的,各部门要及时将超出部分腾退移交给基建后勤处。
第九条 调整行政办公用房地点的部门,要按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调整行政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行政办公用房腾退移交给基建后勤处。对闲置的行政办公用房,基建后勤处予以收回,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条 对部门因机构变动需相应调整的,由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基建后勤处审核,报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进行调配。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一条 各部门不得超标准使用行政办公用房,不得擅自借用、占用教学科研用房。
第十二条 行政办公用房的二次装修必须报基建后勤处审核后实施,职能相近的部门办公场所集中安排 。
第十三条学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行政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在江宁、玄武门两校区工作的,原则上只安排一处行政办公用房,另一处则安排多部门合署办公用房。工作人员调离、退休时,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将腾退的行政办公用房移交给基建后勤处。因换届等因素,
在现职的领导干部由学校另行安排办公场地。
第五章 监督
第十四条 基建后勤处负责公开各部门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配置面积信息,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工作人员办公室地点、实际配置面积等信息,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十六条 基建后勤处定期对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行政办公用房检查结果与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检查结果将上报学校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七条 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维修改造行政办公用房的;
(二)不按规定腾退移交行政办公用房的;
(三)未经批准出租、转借行政办公用房的;
(四)擅自装修、擅自改变行政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行政办公用房的;
(五)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行政办公用房,或配备两处及以上行政办公用房的;
(六)有其他违反行政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