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2014〕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三条 申请硕士学位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学习时间原则上满三年。
2.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环节,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通过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专业实践考核。
3. 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论文研究工作,导师同意后申请答辩。
第三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研究生在进行药学实践能力训练的同时,必须进行科研能力训练。要求学生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收集、数据分析和处理等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科研能力训练通过完成一篇学位论文来体现。
学位论文选题应围绕专业实践过程中发现的现象、问题展开研究,紧密结合药学及相关领域科技转化、注册与申报、生产与技改、推广与流通、服务及监管、经济与社会等实际问题,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学位论文可以是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设计方案、产品开发、案(病)例分析、项目管理方案、技术改革方案等;可以是解决问题的新思想、新方法和新进展;也可以是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计;或者是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内容。论文作者应具备综合运用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工作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作量。
第五条 学位论文写作要求
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2万字,综述内容不能超过论文篇幅的五分之一;参考文献应不少于20篇,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5篇;论文整体应层次分明,数据可靠,文字简练,说明透彻,推理严谨,立论正确。
学位论文写作要求符合学术规范,严禁抄袭,具体的书写要求参照《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及格式规范》。
第四章 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六条 硕士生应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环节,专业实践考核合格,并完成学位论文,经校内外导师审阅,所在院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第七条 硕士生通过答辩资格审查后,可聘请申请专业相关学科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的2名专家评阅其学位论文,其中本校专家不少于1名,研究生本人的校内外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第八条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专业评语,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以及是否达到申请专业学位的水平提出意见,评阅意见提交给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论文评阅如遇一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则不能进行答辩,需增聘一名评阅人再次评阅,如遇两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则延期答辩。
第九条 硕士生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名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本校专家,1名校外专家;论文评阅人可以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研究生本人的校内外导师原则上不参加答辩委员会,如参加,不作为答辩委员,不参加投票。
第十条 硕士生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校内外导师共同协商提出,设秘书一人,担任答辩会议记录,综合论文评语,起草答辩决议等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原则上回学校参加论文答辩。答辩所需费用根据科研课题的负责单位而决定。若研究生完成的是实践基地的科研课题,则由实践基地承担答辩费用;若研究生完成的是校内导师的科研课题,则由校内导师承担答辩费用。
如果研究生学位论文涉及保密内容,导师可以申请保密答辩,经所在院部同意后方可在研究生实践基地进行。具体流程为:校内外导师协商后提出合适的专家名单,专家数必须多于答辩委员会人数,由院部选择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3~5名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本校专家不少于2人。保密答辩过程封闭进行,不允许旁听。答辩所需费用和本校专家的差旅费由实践基地承担。
第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严格的学位标准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每个答辩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的全文或内容摘要,做好提问的准备。答辩要发扬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保密答辩除外),会议要有详细记录。根据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投票表决并作出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后需重新答辩的决议,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然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二、指导教师介绍研究生课程学习及论文研究工作概况。
三、研究生报告自己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汇报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和到会人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五、答辩会休会。
六、答辩委员会举行单独会议:
1.对答辩内容、达到的专业水准进行评审;
2.讨论并通过决议书;
3.对是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相应学位分别进行投票表决。
七、答辩会复会: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结果,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2.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十四条 如答辩不合格,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研究生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
第五章 学位评定和学位授予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相应学位者,应进行全面审核。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人员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相应学位标准的,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讨论通过的论文,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作出修改论文(一年以内)、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但应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决定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建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方可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需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修改后论文的评阅及答辩所需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学位论文存在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经核实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可撤销该研究生已授予的学位。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