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硕士学位
(学术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硕士、博士学术学位授予权的单位,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有法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时按《中国药科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要求办理。
第三章 学位学术要求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要求者,可授予相应学位。
一、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四章 学位课程考试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包括:
一、基础能力课程;
二、方法学课程;
三、专业核心课程;
四、科研训练课程;
五、技术技能课程。
硕士学位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考试合格,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包括:
一、公共基础课程;
二、学位专业课程;
三、选修课。
博士学位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应鼓励硕士生参与导师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注意选择有重要价值的课题。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已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六章 论文答辩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通过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并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或专利(发表论文或专利的要求详见《中国药科大学关于学术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公开发表论文的规定》),完成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在教研(研究)室通过论文报告,院、部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通过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并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或专利(发表论文或专利的要求详见《中国药科大学关于学术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公开发表论文的规定》),完成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在教研(研究)室通过论文报告,院、部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前将论文送交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硕士研究生需聘请副教授或相应职称以上的评阅人2名;博士研究生需聘请教授或相应职称的评阅人5~7名,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2人,尽可能聘请校外博士生导师。
第十三条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以及是否达到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评阅意见应在答辩前送交校有关管理部门审查后,转交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论文评阅如遇一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不能举行答辩,并应增聘一名评阅人,如遇两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导师与教研(研究)室共同协商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担任答辩会议记录,综合论文评语,起草答辩决议等工作。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由论文答辩委员会组织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成员
论文评阅人可以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不参加答辩委员会,如参加,不作为答辩委员,不参加投票。
第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严格的学术标准,以及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评审论文时,要按本细则第五章要求严格把关,每个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的全文或内容摘要,做好提问的准备。答辩要发扬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定密论文答辩除外),会议要有详细记录。根据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投票表决并作出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决议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不记名投票同意,方得通过,然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二、指导教师简介研究生课程学习及论文研究工作概况。
三、研究生报告自己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研究生汇报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博士研究生汇报时间一般不少于45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和到会人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五、答辩会休会。
六、答辩委员会举行单独会议:
1.宣读评阅人评阅意见;
2.对答辩内容、论文学术水平进行评审;
3.评议研究生是否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相应学位学术水平;
4.讨论并通过决议书;
5.对是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相应学位分别进行投票表决。
七、答辩会复会: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结果(票数不公布),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2.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十八条 如答辩不合格,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可在两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
硕博
第七章 学位评定和学位授予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相应学位者,应进行全面审核。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人员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相应学位标准的,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作出修改论文(硕士学位论文一年以内,博士学位论文两年以内)、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但应从严掌握。
第二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决定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建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同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需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修改论文的评阅、答辩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论文答辩结束后,相关部门将答辩材料立卷后,送至校科技档案室存档。
博士学位论文均一式3份,分别送校图书馆1份、校科技档案室1份、国家图书馆1份;硕士学位论文均一式2份,分别送校图书馆1份、校科技档案室1份。
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或确认学位错授者可以撤销学位,撤销学位程序与授予学位程序相同,必要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审定直接撤销学位。
第二十四条 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颁发,证书生效日期从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日开始。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