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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刁俊伟发布时间:2024-12-06浏览次数:259

药大研〔2024〕186号


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中国药科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 患有身心疾病,暂不适宜在校学习且一年内能治愈的;

(二)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三) 学校认可的其他应当保留入学资格的情形。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应征入伍的经学校审查后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报到之日前十个工作日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已报到的学生在学校复查后需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在接到学校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离校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其它方面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在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凭有关证明可以暂缓注册,待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助学贷款及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研究生基本学制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确定,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三年,博士研究生学基本习年限为四年,直博生基本学习年限为五年。

第十条 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硕士研究生不超过六年,博士研究生不超过八年。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研究生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应以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等形式终止学籍,并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最短学习年限包含在校科研学习及校外联合培养时长,硕士研究生不得少于2年,博士研究生不得少于3年,硕博连读生不得少于5年(从硕士入学开始计)。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二条  全日制研究生应坚持在校学习,当按时参加学校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学位论文研究),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否则以旷课论。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缺席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原因需请假者,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有效。因病请假,须凭医院或校门诊部证明。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请假。学生应当在批准的请假期限最后一天按时回校并第一时间如实进行销假;若假满仍不能返校,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达到该学期总时长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所有请假均需首先由导师同意并签署意见。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辅导员审批;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经辅导员报学院审批;请假7天以上的,经辅导员报学院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严格控制事假。

第十五条  因教学、科研或论文工作需要,研究生外出进行课题调研或联合培养,应向辅导员报告并填写校外联合培养申请表,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学院审核同意,报校研究生院批准。在职人员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回原单位进行论文研究工作,应持原单位人事部门公函,向辅导员报告并填写回原单位进行论文研究工作申请表,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院、部审核同意,报校研究生院批准。

自行联系(含导师安排)并经批准的外出实习实践的研究生、因学校教学安排、毕业设计、联合培养(含专硕赴基地)等需要长期赴校外参加实习实践,外出基本流程参照事假、病假请假要求,研究生离校首先需由导师同意,经辅导员报由学院审批,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在校外单位学习期间,应执行所在学习单位的请销假制度。

研究生在学期间(寒暑假除外)出国(境)进修、参与学业有关的各类活动,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申报手续并按期返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非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抽调。擅自接受抽调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项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和相关学分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和培养计划执行。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其他教学环节(含实践环节)的要求,按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和中期考核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具体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参加国家和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考查及在线考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对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许转专业:

(一)因原学专业已作调整或导师变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者;

(二)因工伤事故或某种疾病,经医院证明,不能在原学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其他经所在培养单位讨论认为确实应当转专业培养者。

凡申请转专业者,须经本人申请、转出及转入导师和学院审查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研究生转专业后需要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参加课程考核,完成所有必修环节后,方可申请毕业论文答辩和学位论文答辩,达到转入专业毕业要求方可毕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领域):

(一)由录取分数线较低的专业(领域)转入录取分数线高的专业(领域);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如单独考试等)或国家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对口支援计划等)录取的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跨一级学科或者专业学位类别的;

(四)跨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培养类型的;

(五)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转回原专业的;

(六)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年级或获准延期毕业的;

(七)在原专业(领域)必修课考试不及格、且重修后仍没有通过或在原专业(领域)论文开题或中期考核不通过或在原专业(领域)受过违纪处分的;

(八)休学期间的或应予退学的;

(九)距离最长学习年限不足2年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但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确定后,一般不予更换。确因指导教师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更换导师时,原则上应在原学院原专业范围内选择新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更换申请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原指导教师、新指导教师及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除新引进人才外,新换指导教师需在该生转入当年具备研究生的招生资格且招生名额不超过研究生院的规定。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因健康、家庭、个人等原因申请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建议予以休学:

(一)在校学习期间,因怀孕需休产假超过1个月者;

(二)因参加联合培养等项目出国(境)时间超过3个月者;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一)因病或其它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校门诊部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须中止学业并离校进行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时长1/3者;

(二)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时长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应由本人向学校提交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填写相关表格。凡因伤、病休学者须附学校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由校医务室核准。

第三十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后复学的研究生,需按学校相关规定完成开题、中期等培养过程,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关研究生毕业要求,同时不超过第十条规定的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方可毕业。

第三十二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 休学获批的日期以学校最终批复的日期为准,批复后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基础生活津贴停发,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任何行为活动或事故负责。委托培养研究生申请休学,需征得委托单位同意,休学期间的待遇按与委托培养单位间的合同规定办理。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研究生办理复学手续,应由本人向学校提交申请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相关表格;

(二)因健康原因休学期满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校门诊部复查,确认能坚持学习的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硕士研究生连续休学时长超过2年,博士研究生连续休学时长超过3年的。

(四)两次中期考核不合格,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者,具体由培养单位考核小组认定。

(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因私出国(境)攻读学位者。

(九)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十)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应当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向学校提交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学院审批同意后,交研究生院审批。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对研究生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征询导师及培养单位意见,在作出决定前告知研究生本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研究生所在学院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做好书面记录,提出处理建议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由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学校进行相关合法性审查,并报校务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或退学决定书并送交研究生本人,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需学生本人或家长签收);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省级以上报刊)等公告方式告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于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对于已转入博士生阶段的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若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完成博士学业或论文水平无法达到博士学位要求而能达到硕士学位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且博士学习时间不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可以办理博转硕手续。原则上不得跨一级学科或跨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培养类型申请层次变更。已转入硕士阶段的研究生,原则上应在同专业内修改培养计划并在转入后两年内完成学业。

申请转硕的研究生,须由研究生本人提交相关表格,经导师和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审批通过可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转硕后的学费缴纳及奖助学金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考查和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未能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拿到结业证书一年以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用结业证书换取毕业证书;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申请学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根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研究生院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从2024年11月18日开始实施。原《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药大研〔2017〕18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留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研究处理。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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