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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发布者:刁俊伟发布时间:2023-09-28浏览次数:526


药大学〔2023〕159号


中国药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加强学校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国药科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中国药科大学学籍的学生均适用本规定。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阶段的新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以下统称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和手续完备。

第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章程和有关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根据本规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违纪事实成立,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第六条 给予学生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限为6个月;给予学生记过处分,处分期限为9个月;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为12个月。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受处分的期限自学校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受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内不得获得奖学金和校内荣誉称号,原则上不得享受助学金。受违纪处分前申报的各级各类荣誉称号,自处分之日起尚未发布表彰决定的,取消其获得表彰的资格。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有效地阻止事件结果的发生;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

(三)在共同违纪行为中处于次要或者辅助角色,且事后积极配合事件调查;

(四)主动交代尚未被学校发现的违纪事实;

(五)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

(六)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互相串供,隐瞒真相;

(二)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

(四)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事件中的为首者、组织策划者,或者教唆、煽动、胁迫、利诱、欺骗他人违纪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因违纪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应予赔偿而拒不赔偿;

(六)拒绝或拖欠退赃;

(七)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处分期间再发生可受警告以上处分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违纪处理;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违纪查证管理、处分权责和相关程序

第九条 学生违纪查证管理权限:

(一)全日制本科学生学习、考试、学术、学籍等方面的违纪处分,由教务处和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查证;研究生学习、考试、学术、学籍方面的违纪处分,由研究生院和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查证;其他方面的学生违纪处分,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查证;

(二)群体性违纪事件、紧急突发事件、涉及多个不同学生培养单位等特殊情况的,由学生工作处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和学院共同开展查证。

第十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报学生工作处,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报学生工作处,经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小组研究决定后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小组研究讨论并提交校务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

第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院、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与学生谈话,告知学生查证的事实、拟处理的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陈述申辩并做好详细记录,综合查证结果、学生陈述和申辩情况,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处分决定书应当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者班级范围内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处分决定除外。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名。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五条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及其他相关规定:

(一)学生受到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在处分期内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处分期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学校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

(二)学生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在处分期内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处分期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请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小组审议决定,由学校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

(三)处分期间,学生有突出先进事迹、优秀表现并且证明材料充分、真实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但留校察看处分期从给予处分到解除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四)毕业时仍在处分期内的学生,在处分期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如学生未申请解除处分,则在学生离校之日自行解除,不再另行发文。

第十六条  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学生在处分期内的表现;

(三)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做出处分决定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者,由学校给予办理并强制离校。外籍学生被开除学籍的,由学校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九条  受治安处罚但情节较轻危害程度较小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有刑事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扰乱校园秩序行为,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

(一)寻衅滋事、酗酒闹事、结伙斗殴、侮辱他人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歪曲或捏造事实,通过网络、手机、电话、信件、字报等手段和方式散布和传播违法信息、谣言、虚假信息、有害信息或谎报险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正常工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使用过激语言攻击、存在肢体攻击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扰乱教学楼、宿舍楼、体育场地、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扰乱课堂教学秩序,干扰教师正常教学工作,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六)其他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妨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

(一)非法存放管制刀具、仿真枪械等管制类器具,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违章存放和使用煤气炉、卡式炉、电磁炉、电炉灶等炉具和电热棒、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或使用电热毯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擅自将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物质等危险品带出实验室或规定保管场所,或私自存放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违章携带危险品、化学试剂等进入课堂、宿舍、食堂、会场等公共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违章使用明火及焚烧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在宿舍、教室等建筑内故意向窗外抛扔物品、火种等,危及他人安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故意挪动、随意开启或破坏安防设施、交通标志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七)违反校内交通管理规定,扰乱校园交通秩序,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将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瓶带入楼宇,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事故、损害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损害校园文明建设,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组织、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进行非法宗教传播活动的;

(二)违反学校讲座、报告会、论坛等相关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讲座、报告会、论坛活动的;

(三)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出版刊物等的;

(四)未经批准在学校从事各类经营性、广告性等活动的;

(五)在学校室内公共场所违规吸烟,不听劝阻的;

(六)未经批准,在学校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涂写,违规拉挂、张贴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其他妨害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有关规定,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工具等,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涉及牟利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入侵他人电脑、网络或学校信息系统,对系统功能、应用程序、数据进行窃取、篡改的;或者造成他人信息和学校信息系统、应用程序、数据损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涉及牟利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侵犯公私财物行为,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

(一)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设施和物品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非法占有、故意占用、隐匿、毁弃、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对馆藏图书以旧换新、撕页,或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偷窃、骗取公私财物,冒领他人财物或将他人遗忘物品占为己有,价值不满1000元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以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涉及校园经济诈骗,非法组织、参与校园贷款,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和作案工具,或者明知是赃款、赃物而参与分赃或予以窝藏、转移、购买、销售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除应当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外,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

(一)殴打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结伙殴打、故意伤害他人,投放有毒有害或者危险物质伤害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形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故意为他人殴打、伤害第三人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侮辱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侵犯公民个人权益,或者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采用信件、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络留言等各种方式纠缠或骚扰、威胁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猥亵他人,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行为,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

(一)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网线,经批评教育拒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火灾事故或人身损害等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区和学生活动室内因高声喧哗、起哄吵闹、弹奏乐器,或使用视听设备等妨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留宿他人,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出租床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在外租房住宿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饲养宠物、寄存宠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宿舍脏乱差,经批评教育拒不整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行为,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行为,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

(一)违规购买、使用、储存、运输、处置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规购买、使用、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放射性核素等其它危险物品,产生不良影响或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按规定管理危险废物,产生不良影响或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按规定管理特种设备(含高压灭菌锅、储气罐、高压气瓶等),产生不良影响或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安全培训或违反实验室准入制度,产生不良影响或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实验室堆放大量个人物品,有饮食、抽烟、大声喧哗等行为,经批评教育拒不整改或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擅自停用或破坏安全环保设施,产生不良影响或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因违章操作损坏仪器设备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因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烟感报警、触发消防喷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发明火并造成财产损失、消防车进校园等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有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引发重大安全隐患或引起安全事故,或者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行为,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不配合学校信息摸排工作,存在瞒报、谎报个人真实身体健康状况等行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违反校园管控规定,不配合校园管理等行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明知患有传染性疾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者防治措施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不服从政府部门发布传染性疾病防治决定、命令,不配合有关部门、学校依法采取的传染性疾病防治措施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制造或者故意散播传染病相关谣言引发舆情,组织参与或教唆煽动他人阻碍传染病防控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国家、地方政府或者学校公共卫生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造成传染性疾病传播或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损害国家、学校权益和声誉行为,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

(一)违反外事纪律,有损国格和学校形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开、传播属于国家秘密、学校机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许可使用、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学校知识产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发表、传播失实言论、文章、影音资料等有损学校声誉或者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国药科大学校旗、校徽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六)在商业活动中,未经授权公开在各类载体中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损害学校声誉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七)擅自以学校、学院等机构或学生社团组织等名义在校外组织、参加活动,或者擅自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作出超越本机构或组织权限承诺损害学校声誉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八)有其他损害国家、学校权益和声誉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有失信行为,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

(一)明知他人违纪,阻碍学校、执法机关调查或被调查时作伪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困难补助、医疗保险等的,除需退回所获钱款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无正当理由,恶意欠缴学费、住宿费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伪造身份证、单位公章,涂改或伪造学生证、一卡通等证件,伪造他人私章、他人签名,涂改或伪造成绩单、证书等证明文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评奖评优、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家庭困难认定等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有其他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校处理学术不端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缺席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连续2日以上、不满4日,或一学期累计4日以上、不满8日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4日以上、不满6日,或一学期累计8日以上、不满12日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连续6日以上、不满8日,或一学期累计12日以上、不满16日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8日以上、不满两周,或一学期累计16日以上、不满四周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和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含在线考试)过程中,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以一般违纪论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成绩记为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一)发试卷前未按考场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放至考场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的;

(二)未将手机、智能穿戴等具有通讯或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关闭并放至考场指定地点的;

(三)考试时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规定的座位就坐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经一次警告再犯的;

(五)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六)拒不听从监考人员管理的;

(七)考试结束时间到,继续答卷或试卷未上交之前,相互交谈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以作弊论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成绩记为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一)把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任何材料藏匿于试卷下、文具盒、课桌内以及身体等处的;

(二)在桌面、墙壁、身体等处抄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三)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四)偷看或抄袭书本、有关资料、纸条及他人试卷等的;

(五)私调试卷、拿取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的;

(六)考试时使用具有储存和处理功能的电子设备和手机、平板电脑等通讯设备上网或查看事先存储的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七)开卷考试借用他人的考试课程材料或使用规定以外的考试材料的,上机考试擅自上网或拷贝他人的资料的;

(八)传条、示意、提供或核对答案、试卷被他人拿取后不报告、互换试卷等协同作弊行为的;

(九)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其他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以严重作弊论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接收他人信息或向他人发送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有两次作弊行为的;

(六)其他认定为严重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参加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等活动,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组织、策划、指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从事或参与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组织或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次组织或参与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阅读、观看、传播或制作、复制、出售非法文字资料、视频、音频资料或书刊,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发布、散布卖淫嫖娼或者色情活动信息,提供或接受色情服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介绍、引诱或容留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非法持有毒品、吸毒、贩毒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妨碍违纪处理的行为,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

(一)为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违纪者毁灭证据,给调查制造困难,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暴力、恫吓、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校作出违纪处分决定后,对被害人、检举人、证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恫吓或打击报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对于第二十条至第四十一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各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比照相近条款处理。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学生申诉权利。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工作按照《中国药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预科生、留学生和非全日制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的处分中的“以上”或“以下”,均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药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药大学〔2017〕143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符合规定的可参照本规定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药科大学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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