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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刁俊伟发布时间:2023-07-14浏览次数:188

药大〔2023〕108号

 

中国药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药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合同管理,严格合同责任,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依据《中国药科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或经学校特别授权的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备忘录等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书,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单位制定和修改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审批、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备案归档、纠纷处理等一系列行为进行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切实防范合同风险。

第五条  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不得签订担保合同,未经批准不得签订投资合同和贷款合同。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审批权限、流程、订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校长办公室统一指导学校合同管理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修订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对学校重大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法律意见;

(三)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四)协助合同纠纷处理或对合同纠纷处理提供法律指导;

(五)完成学校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校根据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授权以下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干部培训、党员培训、对口帮扶等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

(二)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宣传等宣传类合同的归口管理;

(三)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地、校际战略性、全局性合作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四)人事处负责人事、劳动类等涉及人员管理、培训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

(五)计财处负责储蓄、信贷、结算及银校合作等合同的归口管理;

(六)审计处负责审计服务、审计咨询等审计类合同的归口管理;

(七)教务处负责教材出版、教学管理系统、本专科课程建设以及实习实训等合同的归口管理;

(八)科学技术处负责技术合同(含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及其相关的保密、廉洁、外协等关联合同以及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学术会议赞助、校内办刊等合同的归口管理;

(九)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教育、基地建设等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

(十)保卫处负责安全保卫,安防、消防系统及相关的货物、服务等采购类合同的归口管理;

(十一)基建后勤处负责校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各类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装饰装修及物业管理、绿化养护、门诊医疗、餐饮服务等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

(十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对外投资、处置等合同的归口管理;

(十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包括设备本身及配套使用的配件、软件等)采购、实验室安全环保、危险化学品采购、废弃物处置等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

(十四)信息化建设管理处负责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存储设备、软件开发、信息化运维服务等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

(十五)图书馆负责各类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采购等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

(十六)后勤服务集团总公司负责车辆服务等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

(十七)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委托招标代理等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

(十八)其他未列明的合同按部门职责分工进行归口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职责对相关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第十条  对合同归口无法确定的,由合同承办单位报校长办公室提请校领导指定或者学校集体研究确定。

合同涉及两个以上归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所涉部门根据合同性质或者主要内容协商确定。所涉部门不能协商确定的,由合同承办单位提请校领导指定或者学校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合同分类管理实施细则;

(二)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示范文本;

(三)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合同的审查审批;

(四)监督、检查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情况;

(五)督促和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学校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合同承办单位是指因开展工作需要签订并履行合同的校内各单位,承担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以作为合同承办单位直接承办有关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析论证合同的必要性、真实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

(三)负责合同的洽谈和文本的起草和签署;

(四)负责将合同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审批;

(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监督合同对方的履约情况,收集和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学校汇报合同履行状态;

(六)负责提交支出型重大合同绩效报告;

(七)负责合同归档工作;

(八)妥善处理合同纠纷;

(九)学校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一节  合同的起草

第十四条  学校订立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国家和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报酬(含收、付款方式);

(六)权利和义务;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必须具备或者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合同订立前须经过采购和招标等其他程序的,应先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证明、经营范围、信用状况、生产能力、社会信誉、签约人是否有权签约等内容,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并落实合同的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  合同承担单位应从维护学校利益出发,就合同涉及事项与对方进行充分谈判和协商。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技术程度高、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或会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学校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学校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制定或修订,经校长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后,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条  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原则上应约定争议由己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或约定向己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涉外合同需采用外文文本的,合同承办单位应提供与其内容一致的中文翻译文本,且保证中文译本具有不低于外文文本的效力;涉及法律适用条款的,尽可能适用中国法律法规。

第二节  合同的审查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所签合同按照性质、所涉金额大小和重要程度,分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法律关系复杂、合同金额较大、对学校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包括涉外合同、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合同、涉及学校资产产权变动的合同以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同,为重大合同,其他为一般合同。

重大合同又分为支出型重大合同和支出型以外的重大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之前,合同承办单位应将合同文本提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合同涉及两个以上归口管理部门的,由合同承办单位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审查会签。

归口管理部门可会同合同承办单位召开由有关部门及专家参加的合同审查会,进行会商审查。

第二十四条  重大合同通过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还应提交校长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送审材料应当包括合同目的、合同洽谈的背景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审查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遇到重大事项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审查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审批权限:

(一)一般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审定,后提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支出型重大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定,最后提交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

支出型以外的重大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最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合同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中国药科大学“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合同文本通过审批后,在签订时对合同条款有实质性变更的,应重新履行上述审批手续。

第三节  合同的签署和用印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合同签署授权制度。学校法定代表人可直接签署合同,其他校领导根据学校分工安排,也可以代表学校签署分管工作内容的合同。

学校授权项目经费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采购类合同,授权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其他类合同。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时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原则上使用中国药科大学合同专用章,具体用印事宜按照《中国药科大学印章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无特殊原因,合同中没有签名和签约时间的,不得盖章。合同应加盖骑缝章。有附件的合同,附件应与合同一起加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学校印章。

第三十条  因客观原因,合同承办单位不能及时签订合同的,应立即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获准后方可实施相关行为。合同承办单位应尽快补签合同,严禁事实行为全部履行完毕后倒签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负责组织、实施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全面履行,督促检查、验收、确认合同对方义务的履行,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汇报合同履行进展状态。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合同承办单位应立即查明情况,积极、全面、稳妥地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及时会商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置方案。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第三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确需变更或解除的,须经双方协商一致,重新达成新的书面协议。

合同变更或解除应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十四条  凡属涉密的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合同的归档

第三十五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以内将合同文本原件一份交至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收集并保管好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对方的资质材料、校内审查文件、会议纪要、交货凭证、验收文件、往来函件等,并作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一并存档。不得遗弃、丢失和损毁。

第三十七条 合同档案归档后,相关单位或个人如需借阅、复印、扫描等,按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合同管理及合同履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签订合同但未签订的;

(二)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擅自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的;

(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失职、渎职,造成学校利益受损的;

(四)与合同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违反廉洁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学校校务会议审议,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药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药大〔2019〕12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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