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大财〔2022〕215号
中国药科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财政性科研经费之外其他所有科研经费,包括科研协作、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科研院校、国际组织和个人的合作经费等。
第三条 凡以中国药科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进行单独核算。项目负责人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专款专用,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财经规章制度。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校长承担法人责任。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经费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建立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共同做好经费管理工作。
(一)科学技术处:是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实施、结题验收等过程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预算调剂,并负责预算审核;负责科研经费采购仪器设备和科研外协费的审核与拨付;负责对由科研经费形成、购置的无形资产实行管理;负责科研合同审定与管理,做好免税备案等工作。协助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及监督管理,涉及科研经费使用问题的信访举报,先由科学技术处牵头组织办理。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科学技术处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处罚。
(二)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加强科研项目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审核项目年度决算、中期决算及财务决算报告;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由科研经费形成、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防止违规、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五)纪检监察部门:科研经费使用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招投标办公室:负责科研仪器设备、耗材备件以及服务、工程的采购。
(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实验室规划分配与环保改造、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院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学院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学院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负责对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部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诚实守信,对科研信用负责。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
第三章 预算与支出管理
第八条 科学技术处根据批准的项目任务书和科研经费到款信息,在科研管理系统内对科研项目进行立项和认领到账经费,并将立项信息和经费认领申请推送至财务系统,计财处根据收到的相关信息审核立项并分配科研项目经费。
第九条 在保证学校、学院提成部分的前提下,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应按合同中的约定执行;如合同中未约定的项目,按以下比例设置项目预算。
横向科研经费预算编制的比例控制(税后):
项目 | 自然科学类 | 社会科学类 | ||
设备费 | 不超过总经费的75%-85%(分别设置、统一调剂使用) | 不超过总经费的75%-90%(分别设置、统一调剂使用) | ||
业务费 | ||||
劳务费 | ||||
项目组绩效 | ||||
科研业务接待费 | 0%-10% | 0%-15% | ||
管理费、成本补偿费 | 学校 | 10% | 5% | |
院部 | 5% | 5% | ||
合计 | 100% | 100% |
(一)自然科学类横向项目经费,学校提成到账经费的10%(管理费、成本补偿费),院部管理费提成到账经费的5%,科研业务接待费不能超过到账经费10%,科研直接经费与间接经费中项目组绩效及其他预算由项目组及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定预算,总额不超过到账经费75%-85%。
(二)社会科学类横向项目经费,学校提成到账经费的5%(管理费5%),院部管理费提成到账经费的5%,科研业务接待费不能超过到账经费15%,科研直接经费与间接经费中项目组绩效
及其他预算由项目组及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定预算,总额不超过到账经费75%-90%。
第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范围由直接经费与间接经费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项目组应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业务接待费四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1、设备费:包含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业务费:包含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等。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业务接待费:横向业务接待费支出范围,遵照《中国药科大学横向科研经费业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执行。业务接待费预算按规定比例设定,一经设定,不得调增,可以调减补充其他费用。
(二)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水电费等资源占用费、管理费用补助支出、项目组绩效。
除间接经费中管理费、水电费等资源占用费,由学校以直接提取方式将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不得调整。其余各项费用应按合同中约定的经费使用预算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经费预算的项目可以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合理设置及调整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使用科研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国家与学校有关的人员聘用、出国审批等相关的管理规定,并办理必要的人员聘用、出国审批、大额资金支付审批等手续。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按学校相关规定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耗材备件以及服务、工程。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应加强论证,避免重复购置。采购同类仪器设备时,应充分考虑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和共享情况。
第十三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
第四章 决算与结题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编报项目决算,严格按照该科研项目的明细账目如实编报项目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计财处给予指导和审核。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有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财务结算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有应付未付账款的,要全部处理完毕。具体横向科研结题结账依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中国药科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转由项目组中继续执行该项目的校内人员负责;对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经项目委托人同意、学校批准,允许进行单位变更;对已结题结账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已转入科研发展基金的,调离的项目负责人应将经费使用权限授予其所在学科或院系的本校在岗人员,科学技术处在确认完成经费交接手续后,方可在其《离校通知单》上盖章。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项目经费一律冻结。由科学技术处另行安排他人继续完成项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学校所有,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非涉密项目信息公开和回访制度,在一定层面上,公开项目组人员构成、协作单位及人员组成、合同金额、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产购置等情况。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报销票据分级公开机制。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第二十条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部门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学校有关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中国药科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药大财〔2019〕2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