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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科大学职员制度暂行办法

发布者:刁俊伟发布时间:2024-01-08浏览次数:88

药大党〔2023〕65号


中国药科大学职员制度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专业化职员队伍,提高学校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上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职员制度的实施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聘约管理”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第二章  聘任范围

第三条 职员聘任范围:

(一)学校各单位专职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干部身份人员。

(二)经批准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学校机关或教育教学辅助部门、直属单位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

(三)专职辅导员(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各院部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

(四)受聘在管理岗位和专职辅导员岗位的非工勤身份人事代理人员。

(五)专任教师担任负责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院部系领导后,仍从事教学、科研业务工作的,执行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不纳入职员管理范围。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职等职级。职员分为3个职等:高级职员、中级职员和初级职员。高级职员包括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中级职员包括七级、八级,初级职员包括九级、十级,合计8个职级。各级实职岗位人员自动对应相应职员职级:即正校级职务为三级职员;副校级职务为四级职员;正处长(级)职务为五级职员;副处长(级)职务为六级职员;正科长(级)职务为七级职员;副科长(级)职务为八级职员。在高级职员和中级职员岗位中,设立同职级的非领导职务岗位。

第五条  职员职数。职员岗位总数控制在学校岗位总量的20%左右;三级、四级非领导职务职员岗位数一般不超过学校领导班子职数的60%;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占学校职员总量的比例不超过35%;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占学校职员总量的比例不超过50%;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占学校职员总量的比例为15%。

第四章  任职资格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任职资格与申报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高等教育法规、政策,能够系统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公正廉洁、恪尽职守。

    (二)申报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任现职岗位以来,年度考核结果近五年均为合格及以上。

(四)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与申报条件。

第七条  三级、四级职员岗位任职资格与申报条件

三级、四级职员必须符合《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聘任三级职员岗位,原则上应具备担任副校级领导职务8年以上的经历。

(二)聘任四级职员岗位,原则上应具备担任学校中层主要领导职务12年以上的经历。

(三)忠于职守、实绩突出、贡献较大、群众认可度高。

第八条  五级职员岗位任职资格与申报条件

(一)任副处级职务满8年,或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10年。

(二)岗位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统筹协调与驾驭全局能力,工作经验丰富,思路清晰,任现职务(级)以来,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第九条  六级职员岗位任职资格与申报条件

(一)任正科级职务满8年,或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10年。

(二)岗位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系统分析和创新开拓能力,任现职务(级)以来,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第十条 七级职员岗位任职资格与申报条件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报七级职员:

  (一)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党政管理工作满6个月。

(二)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党政管理工作满1年。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党政管理工作满2年。

(四)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3年。

第十一条  八级职员岗位任职资格与申报条件

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报八级职员: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党政管理工作满6个月。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党政管理工作满1年。

(三)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党政管理工作满2年;

(四)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3年。

  第十二条  九级职员岗位认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九级职员:

  (一)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党政管理工作满6个月;

  (二)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党政管理工作满1年。

第十三条  十级职员岗位认定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党政管理工作。

第五章  聘任

第十四条 职员晋升聘任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上半年进行(具体时间、评定办法等按当年工作通知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职员聘用委员会,全面负责职员岗位设置、评审、聘用与考核工作。二级单位成立职员聘用小组,负责申报人员资格初审、考核、推荐和本单位初级职员的评审和聘用工作。学校职员聘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负责职员聘用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聘用程序

(一)个人向所在单位申报。

(二)各单位职员聘用小组对申报人员进行初审、考核,并提出本单位推荐意见,其中申报中级及以上同一级别的人员超过1名的,应进行排序。

(三)初级职员由各单位职员聘用小组评审,报学校职员聘用委员会审批。

(四)高级职员和中级职员由学校职员聘用委员会评审。

(五)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全部评审结果。

(六)学校将三级、四级职员拟聘结果报教育部备案审核。

第十七条 考核

(一)学校职员一个聘期为三年。

(二)学校对职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三)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四)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实施奖惩、是否续聘和职级变动的依据。

第十八条  待遇

六级及以上职员,享受相应职员职级待遇,同时可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职员职级待遇和专业技术职务待遇就高兑现。

七级及以下职员,享受相应职员职级待遇,专业技术职务不予聘任,只保留专业技术资格。

专职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专业技术职务和职员职级“双线”晋升,职员职级待遇和专业技术职务待遇就高兑现。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三级、四级非领导职务职员聘任根据教育部部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学校选拔推荐,报教育部备案同意。学校不接受正高二级及以上人员申报。

聘任三级、四级非领导职务职员岗位,优先考虑长期从事学校党政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已纳入职员系列管理的人员。

聘任为三级、四级非领导职务岗位的人员,不作为对应级别学校领导管理,其现担任的职务仍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聘任为五级、六级、七级、八级非领导职务岗位的人员,不作为对应级别领导管理,其现担任的职务仍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校外或校内调(聘)入管理岗位的人员,原有任职资格和年限等条件由学校职员聘用委员会认定,满足任职资格和申报条件后,方可参加晋级申报。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五级、六级、七级、八级职员的人员须参加述职汇报。

第二十二条 连续两次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员岗位未获通过者,申报停止一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后勤服务集团总公司、中国药科大学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中级及以下职员聘任,在学校规定的各级职员职数范围内,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中国药科大学职员制度暂行办法》(药大党〔2014〕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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