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江苏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教科工会《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提高学校民主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评议监督权等民主权力,实现学校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
第五条 教代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教代会在学校行政支持下,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必须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执行过程中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而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校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学校通过校务会或党委常委会的形式,听取教代会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通过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或教代会执委会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政治坚定,作风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询问、检查和督促;
(四)就学校工作向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五)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教代会代表以院(部、系)、机关及教学辅助部门等学校二级单位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学校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13%-15%。
第十五条 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具有高级职称的教职工以及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六条 各院(部、系)、机关及教学辅助部门等学校二级单位在党组织主持和工会参与下,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酝酿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参加选举,不占分配名额。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程序
(一)院(部、系)、机关及教学辅助部门等学校二级单位,原则上按10%的差额确定代表候选人,如果上级有规定则按规定执行;
(二)在二级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本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
(三)选举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的管理
(一)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教代会代表因工作需要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调出学校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代表其代表资格停止。各二级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将代表缺额报请校工会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补选新的代表报教代会秘书长,经教代会执委会审查通过后确认其代表资格。
(三)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本单位的代表。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
1、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
2、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参会及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3、教代会代表调离学校或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合同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
4、教代会代表被学校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5、代表在任期内缺席教代会会议2次,并经主席团会议确认,由原选举单位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九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教代会代表的学校党政领导、学院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两院院士、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离退休人员代表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必须处理的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教代会执委会或者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每届届期为4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其他原因需要延迟换届由校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实到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每次教代会召开前,应由执委会或校工会研究确定会议议题,成立相关会议筹备机构,拟定会议内容,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党政工团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一般为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提案组、组织组。
秘书组:负责拟定会议的开闭幕词、各类工作报告、主持词、会议决议及其他发言材料;会议期间记录、联络、收集讨论情况并汇总意见;打印、校对、装订、归档会议材料。
宣传组:负责对大会的宣传、报道、摄影、摄像工作。
会务组:印制代表证、各种出席证;负责会议期间的会场布置;印制、分发会议通知、会议文件、选票及各种表册报告单;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准备票箱;邀请有关领导、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出席大会,分发请柬;会务的其他工作。
提案组:拟定提案征集工作暂行办法及提案表;负责提案征集的制作、打印、分发;提案的审核、分类,分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本次大会提案工作的说明及提案的回复、归档工作。
组织组:负责拟定代表条件、名额及选举办法;编制代表名册,组团,代表的统计;拟定委员条件,提名推荐办法,委员候选人情况介绍;拟定大会选举办法、选举程序;拟定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建议名单、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建议名单;对当选的教代会代表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主要内容。
1、学校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须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请示;
2、提出大会中心议题,制定教代会筹备工作方案,经学校党委研究批准后执行;
3、确定会议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选举办法,组建代表团;
4、校工会在广泛吸收各代表团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需求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提交学校研究同意后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5、征集大会提案,并对大会提案进行整理;
6、拟定大会日程和议程,提交大会主席团通过;
7、提出大会主席团、教代会执委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报经学校党委审定后提交大会选举;
8、编印大会文件材料,并在会前发至代表;
9、做好大会召开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召开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召集。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为:向大会报告本届(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听取并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选举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通过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议程;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新一届教代会执委会和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教代会执委会组成人员及各专门委员会必须经过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差额提出,在报经学校党委审议后,由大会主席团会议酝酿差额或等额候选人正式名单提交大会选举。执委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0%的差额进行选举(如果上级有规定,则按上级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代表团团长和教师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由执委会(换届时由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建议人选,报校党委审查,经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的职责:
(一)依照预备会议(或执委会会议)确定的议题和议程主持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决定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四)主持选举、表决,处理大会期间突发问题;
(五)确认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
(六)确认终止代表资格。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选举产生新一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学校政策、规章、制度及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凡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做出相应的会议决议。对会议决议的通过采用举手的方式进行。
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履行代表审议通过权。大会表决的事项须获得教代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
未获得教代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的事项,而又确需实施的,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进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复议,再次提交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进行审议通过。不得以党政工联席会议、大会主席团会议、执委会会议等其它方式绕过教代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校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第五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可实行常年制和集中征集制。集中征集的应在教代会召开前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提案内容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须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议、四名以上教代会代表附议,也可由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提案的审查立案程序。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代会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须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提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讨论。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教代会代表作提案审查和落实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主管校领导;主管校领导阅处后,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经主管校领导批阅后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要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章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中国药科大学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落实。
第三十六条 具备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国药科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切实保障所在单位教职工参与管理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所属的企业和后勤集团可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行使相应的权力,并接受学校教代会和工会的指导和检查。
第七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八条 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职权的常设机构。执委会由25至31人组成。在执委会委员候选人中,学校党政工团等负责人应提名为候选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60%;教师应不少于50%;具有高级职称的教职工以及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执委会的选举采用大会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一)执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其中,分管教代会工作的校党委领导一般应被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校行政领导一般应被提名为执委会副主任人选,校工会主席一般应被提名为秘书长人选,校工会副主席一般应被提名为副秘书长人选。
(二)教代会执委会在届期内实行常任制,任期4年,到届改选,委员可连选连任。执委会委员及其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调整、替补,经执委会讨论通过后,由下一次教代会确认。
(三)执委会的主要职责为: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行使教代会有关方面的职权;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选举执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教代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解释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
(四)执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召开执委会时,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会执委的三分之二。执委会由执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执委会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商议确定,并提前一周通知执委。
(五)教代会执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原则。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事项,可由执委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因工作需要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劳动争议与民事调解工作委员会和生活福利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委托的有关任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上级要求制定相关工作规程。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一般由比较熟悉业务,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的5至9位教职工正式代表或其他教职工组成,其中专门委员会主任应在正式代表中推荐熟悉业务、有一定领导能力的人作为候选人。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任期与教代会相同,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内容是: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征集、整理和转办教代会提案;督促检查提案的处理及向提案人进行反馈;报告提案征集和处理情况;提出推荐优秀代表、提案和承办单位的建议。
劳动争议与民事调解工作委员会:调解学校和教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对聘用、解聘、工资、工作时间、工伤等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接待教职工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来信来访。
生活福利委员会:参与制定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并提交大会讨论通过;讨论决定特殊困难职工补助方案,负责检查、监督学校有关部门对教职工生活福利政策的贯彻执行及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使用。
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必须经过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差额提出,在报经学校党委审议批准后,提交大会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条 教代会代表团是教代会开会或闭会期间组织代表活动的基本单位。教代会原则上以二级党组织所辖范围内的单位组成代表团,并选举产生正、副团长,党组织负责人一般提名为代表团团长人选;代表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以几个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具体规定由第一次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确定。
代表团的职责:
(一)按照大会程序,组织代表参加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组织征集提案,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组织代表学习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
(四)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代表团团长调离原单位部门或调离学校及退休时,由代表团副团长召集代表补选团长,并报告执委会确认。
第四十一条 校工会为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设在校工会。校工会作为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在学校党委和执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会同有关部门和各专门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提出召开执委会会议的安排以及有关人选的调整建议等;
(二)大会闭会期间,协调传达贯彻教代会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教职工代表的来信、来访、建议和申诉,协助有关部门及专门委员会处理相关问题;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畅通民主渠道;
(六)对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业务进行指导;
(七)完成教代会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经五届六次教代会主席团、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6月6日印发的《中国药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在工会,修改权在校教代会执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