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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未知   发布者: 须春君   访问次数: 4279 发布日期: 2023-10-31
药大人〔2008〕55号
 
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文件精神,经学校批准,现将《中国药科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人事  岗位设置  管理  办法 
  中国药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5月4日印发
责任校对:王傲珩                                                                 共印60份
 
中国药科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强化岗位职责与竞争意识,进一步优化学校人力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1、学校在册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适用本办法。
2、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教师)、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管理。
二、岗位设置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学校岗位总量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我校教职工编制数确定。
(二)岗位类别及比例
1、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2、根据岗位设置原则,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5%,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60%。管理岗位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18%。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三)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是指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专业技术岗位共分12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其中,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正高一级岗位、正高二级岗位、正高三级岗位和正高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副高一级岗位、副高二级岗位和副高三级岗位。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中级一级岗位、中级二级岗位和中级三级岗位。初级岗位分2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名称分别为初级一级岗位和初级二级岗位。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岗位的设置和聘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为1.5:3.5:4:1,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以教师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1.5:3.2:5.3,首次聘用时原则上按1:3:6的比例掌握;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水平与能力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档案、幼教、教育管理研究等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最多分为10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三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二级。其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根据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并与学校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保持一致。
2、管理岗位。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1)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现聘任的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干部及科员、办事员等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2)管理岗位人员逐步纳入职员制轨道,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从严从紧的原则聘用。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35%。其中,五级和六级职员按1:2的比例掌握。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六级及以上职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兼职的,按执行岗位工资系列占相应的岗位数。
3、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技术工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为35%左右,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控制目标为5%左右。
(四)特设岗位设置 
1、特设岗位是根据学校特点,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属于学校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2、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3、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教育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
三、岗位聘用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近三年或近一个聘期考核均在称职及以上。
(二)聘用组织机构
1、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各类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及管理工作。委员会由全体校领导组成,校长、校党委书记为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下设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2、成立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 
(1)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教师正高级岗位的设置与聘用管理,由校领导、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部等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和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11人。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与管理,由校领导、人事处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11人。
(3)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全校党务、行政管理人员的岗位聘用与管理,由校领导、组织部、人事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人数不少于11人。
(4)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工勤人员的岗位聘用与管理,由校领导、工会、人事处、基建后勤处、后勤实业集团总公司及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人数不少于11人。
3、成立基层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本部门副高级及以上应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资格条件的初审和推荐工作,负责本部门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小组由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11人。
4、成立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申诉受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工会及有关部门代表、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主要负责接受教职工在岗位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并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报告。
(三)聘用程序
学校岗位聘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严格人员聘用程序。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
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基层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根据聘用权限确定或推荐岗位聘用人选;
4、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副高级及以上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校长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聘用合同及考核
1、学校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受聘人员,采取短期、中期和长期合同相结合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2、考核分为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聘期考核重点在于个人岗位职责和任务的完成情况。年度考核主要对个人年度工作要点和计划中重要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五)聘用期限、续聘及解聘
1、专业技术正高一级、正高二级岗位聘期一般为六年,其他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
2、岗位聘用分为聘期聘用和聘期内聘用,聘期内只进行因专业技术职务和党政职务晋升的聘用,不对其岗位等级进行调整。聘用人员的续聘与解聘按照其聘用合同及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聘期待遇
1、教职工在受聘期间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聘用到管理岗位上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七级及以下职员,其现行的岗位工资如高于所套入的职员岗位工资,先予以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不参加分级。待其职员职级发生变化后,职员职级对应的岗位工资超出其现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后,自然转入相应的职员岗位工资。
3、聘用至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受聘期间工人身份不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现已执行的标准兑现,其他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解聘或退休后,仍按照工勤技能岗位兑现相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七)聘余人员的管理
1、学校事业编制在职人员(不含合同制人员),因岗位和聘用条件限制未聘用上岗的人员为聘余人员。“对于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聘余人员”可按规定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科技实业集团总公司聘余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2、其余聘余人员和拒绝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学校给予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择业期满未调出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予以辞退。
3、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而未聘用岗位的人员,可以履行病假手续,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病假工资和福利待遇。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八)投诉与申诉
应聘者有权就各级岗位聘用工作机构的决定提出投诉或申诉,投诉或申诉应在本人收到拟聘通知一周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
(一)新入校人员岗位聘用。
1、新入校人员按所具备的任职基本条件、学术水平和能力聘用在相应岗位。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未具备副高任职资格的,聘用在中级一级岗位。
3、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研究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
(1)新参加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经3个月考察,能胜任和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在专业技术中级二级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在七级职员岗位。
(2)新参加工作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经3个月考察,能胜任和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在初级二级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在九级职员岗位。
4、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在初级二级岗位。
(二)根据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专职辅导员范围的界定,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各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三)聘期内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聘用在专业技术职务起始级岗位,即正高四级岗位、副高三级岗位、中级三级岗位、初级二级岗位。
(四)任现职以来,年终考核结果累计2次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的,在现聘用岗位基础上降低一级岗位聘用。
五、附则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十二月起执行,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