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中国药科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研究生院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其它方面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 全日制研究生应坚持在校学习,不能按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学校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学位论文研究),应当事先请假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或离校者,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当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不作弊。
第十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应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凭医院或校门诊部证明。请病假两周内经由院、部批准,两周以上由院、部批准后报校研究生院备案。病假超过一个月,应予休学。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一学期内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者应予休学。请事假,应先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三天内由辅导员批准、学院备案;当从严掌握。请假两天内由导师批准,一周内由院、部批准,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由院、部审核同意报校研究生院批准。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者应当写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出具有关证明,酌情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凡未经请假擅自离校或超过假期未销假或续假者,视为旷课。旷课累计超过两周按自动退学处理。因教学、科研或论文工作需要,研究生外出进行课题调研或联合培养,应向辅导员报告并填写校外联合培养申请表,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院、部审核同意,报校研究生院批准。在职人员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回原单位进行论文研究工作,应持原单位人事部门公函,向辅导员报告并填写回原单位进行论文研究工作申请表,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院、部审核同意,报校研究生院批准。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非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抽调。擅自接受抽调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研究生在学期间(寒暑假除外)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项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和相关学分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和培养计划执行。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其他教学环节(含实践环节)的要求,按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和中期考核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应当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对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许转专业:
(一)因原学专业已作调整或导师变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者;
(二)因工伤事故或某种疾病,经医院证明,不能在原学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其它经讨论认为确实应当转专业培养者。
凡申请转专业者,须经本人申请、导师和院、部审查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但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确定后,一般不予更换。确因指导教师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更换导师时,所在学院应在原专业范围内推荐指导教师。在征得研究生本人和新指导教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除新引进人才外,新换指导教师需在该生转入当年具备研究生的招生资格且招生名额不超过研究生院的规定。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八年。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校门诊部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必须休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院、部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六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基础生活津贴停发。
第二十八条 因健康原因休学期满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应在休学期满前两周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办理复学手续,经校门诊部复查,确认能坚持学习的方可复学。
第二十九条 委托培养研究生申请休学,需征得委托单位同意。休学期间的待遇按合同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严重违法乱纪的,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已婚未育的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育,如遇怀孕应当休学。
第三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擅自离校超过两周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30学时以上。
(四)中期考核不合格,不宜继续培养者。
(五)硕士生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一门必修课重修后仍不及格,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
(六)博士生有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七)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八)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九)怀孕不办理休学手续者。
(十)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
(十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十二)本人申请退学者。
(十三)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应当退学者。
第三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因自费出国留学而退学者,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间,可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考查和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未能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拿到结业证书一年以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用结业证书换取毕业证书;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毕业研究生申请学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研究生院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留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研究处理。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